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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吳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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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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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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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5,116元(其中計 │104.5.21 │12.06 │並自逾期在6個月內,按 │
│ │息本金128,301元) │ │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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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5,817元(其中計息│104.6.9 │17.04 │----------------------│
│ │本金61,09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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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6,149元(其中計 │104.6.22 │13.08 │----------------------│
│ │息本金392,36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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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2,507元(其中計 │104.6.23 │14.38 │並按逾期期數每一期計收│
│ │息本金198,932元) │ │ │新台幣400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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