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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債 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劉允正
債 務 人 臺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肆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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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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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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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7,666元 │103年12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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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53,216元 │104年1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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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248,404元 │104年2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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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302,219元 │104年3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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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077,840元 │104年4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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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8,897,078元 │104年5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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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8,064,243元 │104年6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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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8,216,569元 │104年7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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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7,570,444元 │104年8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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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6,143,761元 │104年9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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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5,928,306元 │104年10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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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5,385,612元 │104年11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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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4,808,447元 │104年12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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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5,721,304元 │105年1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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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4,633,689元 │105年5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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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5,253,316元 │105年5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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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4,716,811元 │105年5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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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5,284,159元 │105年5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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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6,203,686元 │105年6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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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6,339,916元 │105年8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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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6,558,857元 │105年8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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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6,400,462元 │105年9月1日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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