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8227,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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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
債 權 人 和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榮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擘旺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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