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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育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育汶於104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50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8,07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24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079元整自105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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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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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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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503元(其中計│105.7.29~清償日止 │14.99 │暨自民國105年7月29日至│
│ │息本金18,079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5.01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金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 │
│ │ │ │ │情形時,以3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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