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8953,2016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債 權 人 紀木景
債 務 人 天億重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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