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9000,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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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曾依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依雯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1年7月3日止共消費簽帳49,07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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