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9003,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錦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3日止累計44,875元正未給付,其中43,761元為消費款;

1,114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105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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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錦秀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
│    │43761元 │          │0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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