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9011,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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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高培軒
債 務 人 高金澤即高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高培軒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邀同債務人高金澤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62,86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0年06月15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07月15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86,09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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