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債 權 人 鑫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悠遊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悠遊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