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催,132,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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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鴻坪即名宸車業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依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如聲請人非通知人,請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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