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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向新科技有限公司
黎丘正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向新科技有限公司、黎丘正等二人或向新科技有限公司?如為向新科技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如為等二人,應補正黎丘正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黎丘正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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