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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黃振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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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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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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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86-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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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87-8 │ │1 │1000 │ │
├──┼──────────────┼──────────────┼────┼───┼────┼───┤
│0003│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88-0 │ │1 │1000 │ │
├──┼──────────────┼──────────────┼────┼───┼────┼───┤
│0004│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89-1 │ │1 │1000 │ │
├──┼──────────────┼──────────────┼────┼───┼────┼───┤
│0005│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90-8 │ │1 │1000 │ │
├──┼──────────────┼──────────────┼────┼───┼────┼───┤
│0006│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91-0 │ │1 │1000 │ │
├──┼──────────────┼──────────────┼────┼───┼────┼───┤
│0007│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92-1 │ │1 │1000 │ │
├──┼──────────────┼──────────────┼────┼───┼────┼───┤
│0008│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70093-3 │ │1 │1000 │ │
├──┼──────────────┼──────────────┼────┼───┼────┼───┤
│0009│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77443-6 │ │1 │1000 │ │
├──┼──────────────┼──────────────┼────┼───┼────┼───┤
│0010│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77444-8 │ │1 │1000 │ │
├──┼──────────────┼──────────────┼────┼───┼────┼───┤
│0011│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77445-0 │ │1 │1000 │ │
├──┼──────────────┼──────────────┼────┼───┼────┼───┤
│0012│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77446-1 │ │1 │1000 │ │
├──┼──────────────┼──────────────┼────┼───┼────┼───┤
│0013│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77447-3 │ │1 │1000 │ │
├──┼──────────────┼──────────────┼────┼───┼────┼───┤
│0014│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77448-5 │ │1 │1000 │ │
├──┼──────────────┼──────────────┼────┼───┼────┼───┤
│0015│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E0001386-6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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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E0001387-8 │ │1 │10000 │ │
├──┼──────────────┼──────────────┼────┼───┼────┼───┤
│0017│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E0001472-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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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F0000646-7 │ │1 │100000 │ │
├──┼──────────────┼──────────────┼────┼───┼────┼───┤
│0019│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F0000647-9 │ │1 │100000 │ │
├──┼──────────────┼──────────────┼────┼───┼────┼───┤
│0020│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F0000796-9 │ │1 │100000 │ │
├──┼──────────────┼──────────────┼────┼───┼────┼───┤
│0021│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1914-6 │ │1 │533 │ │
├──┼──────────────┼──────────────┼────┼───┼────┼───┤
│0022│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2779-2 │ │1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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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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