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源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遺失支票之付款人為何?及發票日期為何?(依聲請狀附表所載與94年度催字第357號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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