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催,51,2016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鵬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鵬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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