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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沈燕真即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7 日就任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0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3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9月6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100 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6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0號、103年度司司字第3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8號等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3月6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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