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司,160,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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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藤本豐即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日完結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0日就任為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司字18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3月20日完結清算、及以105年度司司字第58號裁定准許展至105年9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尚未處理完畢,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4年度司司字第183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及105年度司司字第5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3月20日完結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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