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司,44,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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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榮利即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5日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12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164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3號、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138號裁定准許展期105年3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資金不足清償債務,致債權債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12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164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3號、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13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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