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執消債更,34,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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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湘祁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金圳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7月1日所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應更正如附件債權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若債權人已合法申報債權,惟法院製作債權表時漏未記載其中一筆或數筆債權,或漏載部分債權金額,法院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裁定更正債權表,並重行送達更正後債權表,依第36條第1項規定,對該債權之異議期間,應自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收受更正後債權表之翌日起算,至於其他已確定之債權,則不受影響(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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