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執消債更,6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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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雅雪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中關於「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6年清償總額」及其「加總」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如附件三所示上揭欄位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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