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執消債清,3,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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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戴新良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

再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07年5月9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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