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裕祥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詹雁婷
代 理 人 蕭世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金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湛昌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宋源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方法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裕祥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05年8月11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6年5月19日以新院千民政105司執消債清5字第1241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