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拍,204,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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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相 對 人 朱黃瓊緩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黃瓊緩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豐鄉忠信段1056-3地號、828建號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8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用3,900,000元,約定利息按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9月2日起至117年9月1日止,按月分期償還。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

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30日概括承受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除保留資產、保留負債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且於102年3月30日將本案債權讓與聲請人。

詎相對人自105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2,864,225元,及自105年4月3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2631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分期償還明細查詢、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10月7日新院千民寶105司拍204字第2439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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