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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陳微穎
上列當事人因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
、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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