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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庭瑄、范振有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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