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203,201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徐永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焜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聲請之本票為幾紙?及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所載與附表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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