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204,201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謝昌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竹梅、葉志貞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相對人林竹梅、葉志貞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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