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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鄭永昌即昌億車業商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徐益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昌億車業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 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戴徐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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