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263,2016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蕭龍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匯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陳「匯」豐或陳「滙」豐?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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