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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林國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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