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576,2016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華飲食店、古薏婷、萬又辰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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