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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彭國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彭勝炎於民國105年9 月30日死亡,聲請人彭國惟、陳美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 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彭國惟為被繼承人之兄彭勝洞之養子,聲請人陳美惠為被繼承人之兄彭勝洞之配偶,本即非屬被繼承人彭勝炎之繼承人,至於彭勝洞已於95年7 月8 日死亡(即被繼承人彭勝炎死亡前死亡),因彭勝洞係被繼承人之兄弟,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其養子並無同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
是以,聲請人彭國惟、陳美惠顯然非法定之繼承人,渠等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彭賢利、彭賢中、彭潔如、彭佳迪、彭鈴晴、林家瀚、林語蓁、王博聖、王睫妮、馮哲瑜、劉子涵,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彭勝海、彭勝洪、彭勝柱等14位,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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