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聲,216,2016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代 理 人 王炳人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83年度全字第22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於民國83年間曾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83年度全字第22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由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本院83年度執全字第23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苗栗縣○○鄉○○○段00地號等土地。

詎相對人於假扣押後至今皆未曾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聲請人所有土地至今仍然存有假扣押查封之登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3年度全字第227號及83年度執全字第231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該院於民國85年6月25日,以85年度促字第18050號准予核發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10月12日北院隆科字第1050006176號函所附上開案號支付命令影本在卷可稽。

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