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聲,302,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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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温萬勳
相 對 人 葉清亮
相 對 人 葉木成
相 對 人 王謝秀妹
相 對 人 王金添
相 對 人 王俊雄
相 對 人 趙銘珪
相 對 人 趙銘照
相 對 人 趙學仁
相 對 人 趙學德
相 對 人 凃趙美珍
相 對 人 趙吟峯
相 對 人 趙珍珍
相 對 人 趙健吉(遷出國外)
相 對 人 趙政博
相 對 人 趙啟富
相 對 人 趙正文
相 對 人 趙呂錫琴
相 對 人 趙祝棠
相 對 人 趙祝舜
相 對 人 趙祝賢
相 對 人 陳趙映雪
相 對 人 趙鴻釧
相 對 人 趙鴻書
相 對 人 趙慧玉
相 對 人 曾明德
相 對 人 曾百合
相 對 人 曾貞娥
相 對 人 曾瑜美
相 對 人 陳超然(遷移不明)
相 對 人 吳玉然(趙月華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靜芬(趙月華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子嘉(趙月華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子捷(趙月華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偉堅(趙月華繼承人)
相 對 人 韋泂沂
相 對 人 韋崇澤
相 對 人 韋欽譯
相 對 人 韋淑婉(遷出國外)
相 對 人 韋馨琇
相 對 人 薛博文
相 對 人 薛琇文
相 對 人 薛羽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葉清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貳佰參拾肆元,相對人葉木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元,相對人王謝秀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捌元,相對人王金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柒元,相對人王俊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壹元,相對人趙銘珪、趙銘照、趙學仁、趙學德、凃趙美珍、趙吟峯、趙珍珍、趙健吉、趙政博、趙啟富、趙正文、趙呂錫琴、趙祝棠、趙祝舜、趙祝賢、陳趙映雪、趙鴻釧、趙鴻書、趙慧玉、曾明德、曾百合、曾貞娥、曾瑜美、陳超然、吳玉然、吳靜芬、吳子嘉、吳子捷、吳偉堅、韋泂沂、韋崇澤、韋欽譯、韋淑婉、韋馨琇、薛博文、薛琇文、薛羽汝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7,236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複丈費│      15,2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登報費│         5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32,936元│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附表│
│            │              │所示比例負擔。        │
├──────┴───────┴───────────┤
│相對人葉清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234元。     │
│【計算式:(17236+15200+500)1/4=8,234】        │
│相對人葉木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300元。     │
│【計算式:(17236+15200+500)19127/100000=     │
│  6,300】                                           │
│相對人王謝秀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88元。     │
│【計算式:(17236+15200+500)8093/300000=888】 │
│相對人王金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137元。     │
│【計算式:(17236+15200+500)6488/100000=      │
│  2,137】                                           │
│相對人王俊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1元。       │
│【計算式:(17236+15200+500)854/100000=281】  │
│相對人趙銘珪、趙銘照、趙學仁、趙學德、凃趙美珍、趙吟│
│峯、趙珍珍、趙健吉、趙政博、趙啟富、趙正文、趙呂錫琴│
│、趙祝棠、趙祝舜、趙祝賢、陳趙映雪、趙鴻釧、趙鴻書、│
│趙慧玉、曾明德、曾百合、曾貞娥、曾瑜美、陳超然、吳玉│
│然、吳靜芬、吳子嘉、吳子捷、吳偉堅、韋泂沂、韋崇澤、│
│韋欽譯、韋淑婉、韋馨琇、薛博文、薛琇文、薛羽汝應連帶│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17元。                   │
│【計算式:(17236+15200+500)2/16=4,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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