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蔡緯棋
相 對 人 官王玉美
相 對 人 王培耀
相 對 人 王永森
相 對 人 王永淇
相 對 人 吳界潘
相 對 人 王國川
相 對 人 王守民
相 對 人 黃俊華
相 對 人 黃俊忠
相 對 人 黃淑芬
相 對 人 黃惠淑
相 對 人 吳萬順
相 對 人 曾林英嬌
相 對 人 王川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官王玉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培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守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川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永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永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界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國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俊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俊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淑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惠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萬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林英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判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負擔比例,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2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其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352元、土地勘查複丈費14,000元,合計預納訴訟費用為136,352元。
依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換算,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其相對人官王玉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7,044元,相對人王培耀、王守民、王川端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41元,相對人王永森、王永淇、吳界潘、王國川、黃俊華、黃俊忠、黃淑芬、黃惠淑、吳萬順、曾林英嬌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61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1 │蔡緯棋 │1/2 │1/2 │
├──┼─────────┼─────────┼────────┤
│2 │官王玉美 │1/8 │1/8 │
├──┼─────────┼─────────┼────────┤
│3 │王培耀 │1/48 │1/48 │
├──┼─────────┼─────────┼────────┤
│4 │王永森 │1/32 │1/32 │
├──┼─────────┼─────────┼────────┤
│5 │王永淇 │1/32 │1/32 │
├──┼─────────┼─────────┼────────┤
│6 │吳界潘 │1/32 │1/32 │
├──┼─────────┼─────────┼────────┤
│7 │王國川 │1/32 │1/32 │
├──┼─────────┼─────────┼────────┤
│8 │王守民 │1/48 │1/48 │
├──┼─────────┼─────────┼────────┤
│9 │黃俊華 │1/32 │1/32 │
├──┼─────────┼─────────┼────────┤
│10 │黃俊忠 │1/32 │1/32 │
├──┼─────────┼─────────┼────────┤
│11 │黃淑芬 │1/32 │1/32 │
├──┼─────────┼─────────┼────────┤
│12 │黃惠淑 │1/32 │1/32 │
├──┼─────────┼─────────┼────────┤
│13 │吳萬順 │1/32 │1/32 │
├──┼─────────┼─────────┼────────┤
│14 │曾林英嬌 │1/32 │1/32 │
├──┼─────────┼─────────┼────────┤
│15 │王川端 │1/48 │1/48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