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聲,84,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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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阿日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之新竹縣竹北市○○里00號地址,以掛號郵件通知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分配結果公告,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陳阿日業已於民國80年6月18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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