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執破,1,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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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志堅會計師
○○○○○ ○號八樓

上列聲請人因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為進行第二次債權分配等,聲請再增加並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志堅會計師任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其為進行第二次之債權分配等事宜,所進行行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破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昱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聯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業經依破產程序積極進行整理破產財團及破產債權,並賡續依法進行對債權人之第一次債權分配後,因昱聯公司尚有退稅,經聲請人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申請昱聯公司之營業稅退稅後,業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退還營業稅新台幣(下同)4,414,070元,而聲請人為辦理向上開稅務機關申請昱聯公司之退稅事宜,業已進行相關之退稅資料之整理、分析、答詢並向其他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資料,暨協助翻閱查找憑證資料等工作,已超過原預定之工作時間甚多(已逾二十一小時以上),再加上要進行第二次債權分配所需進行之相關事務,為此,雖就先前聲請人辦理第一次分配及先前事務等之進行,已核准給予聲請人20萬元之報酬,爰聲請再增加核准給予聲請人8萬元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昱聯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後,積極進行破產財團財產之事宜,目前已就破產財團之財產,進行過第一次債權分配,因尚有昱聯公司之退稅款等,尚需聲請人進行第二次債權分配,而聲請人業已積極賡續進行相關處理事宜,確有花費相當之時間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文及本件卷內所附之相關破產財團處理及分配債權等進行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綜合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價值、本件破產債權人數及破產財團收取方式,並衡量破產管理人處理第二次債權分配,其過程之繁瑣程度、所費時間心力、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及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就其處理系爭第二次債權分配等事宜,以利終結本件破產程序之報酬,以8 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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