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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林美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大德間因105年度婚字第180號離婚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下同)5,500元(離婚部分4,500元,酌定子女監護部分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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