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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林錫安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5年度婚字第280號離婚等事件之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前經本院函請繳納未果,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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