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家親聲,107,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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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王鑫磊
相 對 人 王淑靜
關 係 人 李清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從父姓,因事與父親即關係人李清俊爭吵,一時衝動而於民國105年5月4日至戶政事務所將姓氏改從母姓「王」。

現覺後悔,傷了父母的心,使自己之子女亦隨之改姓「王」,造成其子女之困擾。

於改姓之初,不知道其子女亦會隨同改姓,而關係人李俊清僅二名內孫,希望能將姓氏改為父姓「李」,以維國人傳統祭祖之孝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

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聲請人前述之主張,均與前揭法條所示得變更姓氏之要件不符,且聲請人子女之利益尚非本件聲請人本人之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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