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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徐志龍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親權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5年
度家親聲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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