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5號
原 告 黃莉莉
黃茉莉
黃蕙莉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黃俊傑
黃康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秀美
被 告 黃英豪
陳德隆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康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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