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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9號
抗 告 人 李宗憲
相 對 人 全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原審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芳純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105 年9 月10日及105 年10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全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全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看。
二、查,雖原審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名稱為「全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原審卷第5 頁),然據二審卷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報表)記載相對人名稱為「全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本院卷第49頁),因此,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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