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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欽泰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於民國83年6 月3 日報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為配合行政院主計處103 年11月會議結論,聲請人於104 年12月8 日召開第7 屆第7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9條及第20條,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第7 屆董事會第7 次會議記錄、經濟部105 年3 月2 日經商字第10500012920 號函及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第19條,係將該財團法人因故解散時之剩餘財產之歸屬由「該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變更為「中央」,此項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20條增列修正日期部分,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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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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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
│散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散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
│產,不得分配任何個人或營│產,不得分配任何個人或營│
│利團體,而應屬該會所在地│利團體,而應歸屬中央。 │
│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 │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第│
│二次修正於八十七年六月五│二次修正於八十七年六月五│
│日、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二年│日、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二年│
│八月十八日,於本會報奉主│八月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於│
│管機關核准後並完成財團法│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於本│
│人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事│會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並完│
│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如│
│。 │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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