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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長盛即財團法人李蔡配藝術教育基金會之法定代
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蔡配藝術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李蔡配藝術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六條、第九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李蔡配藝術教育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依新竹市政府文化局民國105年3月24日府授文推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聲請准予變更組織章程,並提出新、舊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李蔡配藝術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第6條、第9條部分,所為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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