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法,4,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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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於民國50年1 月15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為因應業務需要,聲請人於105 年1 月9 日召開第16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第16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記錄、教育部105 年2 月4 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06541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20條之規定,核係就該財團法人監察人資格所為之變更,而其變更後之規定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                 │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 │
│四年。                  │ 四年。                   │
│一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 一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 │
│    、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     、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 │
│    年以上,成績優良。  │     年以上,成績優良。   │
│二  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 二  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 │
│    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
│三  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 三  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 │
│    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     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 │
│    、董事或監察人,具有│     、董事或監察人,具有 │
│    十年以上辦學經驗。  │     八年以上辦學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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