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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萊茵山莊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鄭傑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萊茵山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
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原捐助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函、財團法人萊茵山莊教育基金會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萊茵山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萊茵山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係屬財團法人業務範圍之新增,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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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教育為宗│本會以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教育為宗│
│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 │
│一、本會財產之管理。 │一、本會財產之管理。 │
│二、辦理自然生態保育教育事業暨│二、辦理自然生態保育教育事業暨│
│ 活動。 │ 活動。 │
│三、設立幼兒園,俾自然生態保育│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
│ 教育往下扎根。 │ 公益性教育事務。 │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 │
│ 公益性教育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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