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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凱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附件:
一、聲請人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逾20日聲請更生,應另徵收聲請費,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6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4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
四、請就每月必要支出14,50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五、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 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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