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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麗琴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詳細說明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債權835,058 元之發生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說明是否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消債條例施行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
以上均請檢附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協商成立或不成立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四、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4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五、請就每個月必要支出21,158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八、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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