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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慶祥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 元暨補正提出相關釋明、證明文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予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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