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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韋忠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調解不成立,惟遲至105 年9 月16日始提出更生聲請狀到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規定不符。
請聲請人另繳納更生聲請費1,000 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四、請提出最近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就聲請人所陳報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數額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所列金額不一致理由為何。
又聲請人所列該債權數額依據為何。
六、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4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等)。
七、請列表「聲請更生前2 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金額,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十一、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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